- Language: English
-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编号: TC001160
对于“信托”一词,大家都不陌生,但涉及到具体的操作方式或是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人也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在香港地区和西方国家,我们耳熟能详的富豪李嘉诚、邵逸夫、洛克菲勒(Rockefeller)、梅铎(Murdoch)等都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透过设立离岸信托,可以有效防止资产被吞噬,同时也能为后代精心打理未来,完成家业传承的愿景。
在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以英美法系为基础的,所以国内信托法与海外信托在法律原则上没有太大区别。
不过,就现状而言,由于发展历史及具体法规等方面的不同,离岸信托与国内信托还是出现了一些迥然不同的差异。在设立信托前,了解离岸信托与国内信托的区别非常有必要。
1.独立性及本质方面
国内信托,更多的是代指一种产品、投资和财务管理方式,而国外信托则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约束行为,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在美国,如果一项资产被列为信托资产,即使是国家法院也无权动摇其稳固的地位。信托是独立的、不可分割的财产。
信托不同于保单、投资分红保险、基金和债券。它是以委托人主观意志为核心的,关于某份资产的处置与安排的信用约定,是可以长期有效、恒定持有、终身不变的法律契约。在我国现阶段,这种形式的法律契约很少为人了解和接受。而在国外,信托几乎是一个家族、企业、个人、家庭的财产处置最受欢迎的、被认为最安全的资产处置方案。
2.所有权的归属方面
我国信托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例如针对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就难以定论,我国现在暂时还没有成文的遗产税条例,不允许不动产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由于这类法律的限制,我国国内的家族信托也有类似的限制,因为针对信托中出现的财富收益可能会出现双重税收,进行家族信托的成本会大大的提升。
我国坚持“一物一权”的原则,但在信托这一托付行为中,财产的衡量变得十分困难,无法像西方国家一样在衡平法中进行另外的界定,至今为止,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利方都难以进行界定。
3.关于遗产税方面
我国的遗产税是否可以征收,何时可以确定,这些都不得而知。在遗产税问题上有许多不同的争论,国外的遗产税往往很高,达到了35%甚至更高,高额遗产税是家族信托产生的最重要原因,也是家族信托在国外如此盛行的原因之一。
4.信托财产登记
由于信托本身的特点,各国法律法规对于信托的内容都给予了极大的自由度,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财产安排、定制合同条约。但在英美法系国家以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有一套严格的细则以确保信托文件顺利执行,而我国的《信托法》只是纲领性文件,在具体实施上还有待探究。因为在操作层面,很多国家在设立信托时会进行信托财产登记,相当于信托财产的公示作用。
事实上,就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信托能够长期存在,这就需要信托公司的信任。海外信托公司成立已有数十年甚至100多年的历史,具有悠久而良好的信用和管理经验。相比之下,国内信托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还不够稳定。另外,长期以来,国内信托业务主要以向资金需求侧提供资金为主,而不是从需求的角度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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